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01民初3485号
原告:阿克苏供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刘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颖群,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阿克苏市习美城市艺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钱桂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阿克苏供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克苏市习美城市艺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阿克苏供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供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6元,已减半收取3123元,由原告阿克苏供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亮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李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