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执保259号
申请人:山东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二路以北、东港四路以东150米。
被申请人:无棣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棣丰街道温州步行街613号。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山东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棣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存款17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小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