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丰街道温州步行街道613号。
法定代表人:邱景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棣金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棣县棣新四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苏国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棣金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605291.73元及利息等,已执行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存款,无公积金等信息,名下不动产已查封,因被其他案件查封在先,暂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无棣金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3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金亮
审判员 刘广飞
审判员 赵连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