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棣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引黄灌溉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民初705号
原告:无棣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鲁北通力国际商贸城(东南角)J3栋。
法定代表人:邱景刚,公司总经理。
被告:滨州市引黄灌溉服务中心,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338号水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云辉。
原告无棣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引黄灌溉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棣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棣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无棣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无棣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俊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