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棣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棣金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执1105号
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丰街道温州步行街道613号。
法定代表人:邱景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棣金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棣县棣新四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苏国辉。
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棣金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3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小艳
审判员  蔡长松
审判员  赵连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