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2476号
原告:山东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新四路1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彬,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棣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丰街道温州步行街613号。
法定代表人:邱景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棣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08元,减半收取计98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北北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家丽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2476号
原告:山东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新四路1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彬,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棣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丰街道温州步行街613号。
法定代表人:邱景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棣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08元,减半收取计98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北北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