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执124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菲达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550831902,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笔钧。
委托执行代理人:刁实容,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东神马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11805880,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杨干校。
申请执行人江苏菲达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神马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苏1023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4月21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9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人行等情况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线索提供;
2、2021年4月22日,2021年4月26日,依法在宝应县××广东省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查询无房产;
3、2021年4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4、2021年4月2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网络冻结,期限为一年(起止日期为2021年4月23日到2022年4月22日止);
5、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东神马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6、2021年3月4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19破审14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广东神马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7、2021年5月12日,因被执行人广东神马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已被受理破产清算,致本院无法执行,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江苏菲达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将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苏菲达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苏菲达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105797.66元,实现债权0元,执行费13458元未缴纳。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对于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洪庆
审判员 严 翔
审判员 杨长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信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