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如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和、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1059号 申请人:**和,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人:***,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人:***,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人:***,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九如城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商业大道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3N4H8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九如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东路1289弄26号10层R区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06A1M。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季华五路9号佛山中保大厦1楼、4楼至12楼、14楼、16楼、1701室至1703室、1705室至1709室、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577B。 负责人:***。 申请人**和、***、***、***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九如城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九如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九如城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九如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639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九如城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九如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639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和、***、***、***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