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3372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更新,灵宝市弘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七局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城东路108号中建大厦5-7楼
法定代表人:侯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建七局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园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员 江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