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02民初582号
原告: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廿铺工业园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甘肃易享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区南河北路956-962号高新大厦B座19层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易享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以被告甘肃易享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全额支付所拖欠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627元,原告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