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县兴鼎建筑劳务分包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22民初2222号
原告:肇源县兴鼎建筑劳务分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新站镇013街坊东8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2MA1BLXQL0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8栋15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廿铺工业园2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肇源县兴鼎建筑劳务分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给付工程欠款2724928.9元,并按施工合同总价款7953017.7元的10%支付违约金;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天水公司将白城光伏发电领跑者奖励基地(2019)3号项目工程发包给**公司承建。**公司将该部分工程发包给原告,并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地点位于通榆县鸿兴镇绿化村,总造价840万元,2020年6月30日竣工,并交付使用。2021年4月28日经结算,尚欠原告2724928.9元,因天水公司没有完全支付**公司工程款,**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委托天水公司代付欠款,但至今未付该款,现原告依法起诉,恳请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疫情原因,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不适用网上开庭,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肇源县兴鼎建筑劳务分包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99元,退回原告肇源县兴鼎建筑劳务分包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