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822民初1766号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目负责人。 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通榆县晶鸿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榆县晶鸿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340.00元,减半收取8717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