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苑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南苑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504执保82号
申请人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南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泸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申请人向泸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931665.1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该会将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函告本院依法处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南苑建设有限公司价值931665.13元的财产。 保全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财产,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熊涛
书记员  彭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