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苑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南苑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504财保90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南苑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泸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31665.1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该会将保全函告本院,本院已保全相应财产。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泸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该会函告本院予以解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南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31665.13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田永杰
书记员  余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