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11民初13724号之一
原告:济宁市赢金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4QNL4T,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镇五里屯村济阳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行重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A1HL7XX,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百.花谭路8号4层5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州区。
被告:四川南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11912X,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南光路21号5幢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济宁神州天立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TRN0N7K,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9楼9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济宁市赢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行重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南苑建设有限公司、济宁神州天立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济宁市赢金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赢金贸易有限公司以经私下沟通,双方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赢金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济宁市赢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