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苑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嘉铭门窗有限公司、四川南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92民初391号 申请人:山东嘉铭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乔官镇于家山前村34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南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南光路21号5幢2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嘉铭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南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南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山东嘉铭门窗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