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3306号
原告:***,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国柱,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卫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卫***西段。
法定代表人:姬涛。
被告: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
法定代表人:沈彬。
原告***与被告河南卫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