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21民初2366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军,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卫华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5697911U。
法定代表人:史二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卫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英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晓凤
书记员苗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