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3499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
委托代理人崔文超,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二虎(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卫华大道西段。
被告***,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卫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卫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对卫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120元,由***承担。
审判员 李保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樊新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