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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28民初2484号
原告:***,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世贵,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
被告:河南卫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卫***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5697911U。
法定代表人:姬涛。
原告***与被告***、***、河南卫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诉称,***、***以河南卫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防腐工程项目,后***、***、河南卫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王庆军。***按要求完成全部施工项目后,***、***、河南卫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支付案涉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请依法判令***、***、河南卫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暂定)100000元;诉讼费由***、***、河南卫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河南卫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地点在山东省菏泽市长江路4666号,应由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于相军
审判员关磨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于欣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