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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恒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南涧分公司、邻水县恒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926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邻水县恒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南涧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金龙路。
法定代表人:甘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邻水县恒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甘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20日生,回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农民,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四川省万源市人,农民,住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邻水县恒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南涧分公司、邻水县恒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7)云29民终466号民事判决,判决第二条确定:由被执行人**、***归还邻水县恒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622102.08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邻水县恒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南涧分公司、邻水县恒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有尚未领取的工程款309476.55元,本院依法将该款从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扣划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1日领取了该款。余款经查询没有查到相应执行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云2926执4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字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