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民终10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邻水县公路养护管理二段,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
法定代表人:陈刚,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洪,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勇,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原审第三人:邻水县恒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
法定代表人:甘国祥。
上诉人邻水县公路养护管理二段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邻水县恒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20)川1623民初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邻水县公路养护管理二段以被上诉人***向其出具《承诺书》为由,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邻水县公路养护管理二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邻水县公路养护管理二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53元,减半收取6926.5元,由上诉人邻水县公路养护管理二段负担。
审 判 长 王 敏
审 判 员 陈 萱
审 判 员 罗乔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延娟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