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千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霖源实业有限公司、汇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民终24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枣庄市霖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汇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以北金马路以西金马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昌乐县。
上诉人枣庄市霖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汇江建设有限公司、**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2民初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枣庄市霖源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枣庄市霖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446元,减半收取为4723元,由上诉人枣庄市霖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晓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