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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霖源实业有限公司与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鲁0402民初3257号
原告:枣庄市霖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军,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了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枣庄市霖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二、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枣庄市霖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867763.5元及利息,共计200万元;被告于2017年9月26日支付原告枣庄市霖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00万元,余款100万元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如果未按本调解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7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并签收后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种法亮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