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03民初7252号
原告: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4-102。
法定代表人:王东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云(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男,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予国(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男,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河南大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凯悦商务大厦1104/div>
法定代表人:王记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岩(系该公司员工),女,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原告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达物业公司)诉被告河南大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美建筑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乐达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云、米予国,大美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达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9年2月水电费534.6元,2019年1-3月物业费1386.9元,垃圾费30元,合计1951.5元,违约金433.32元,欠费合计2384.8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乐达物业公司系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17号凯悦商务大厦的物业管理者,大美建筑公司系凯悦商务大厦的租赁户。根据合同约定,乐达物业公司为该大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大美建筑公司应按约缴纳物业管理费。乐达物业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大美建筑公司却不予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经乐达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无果,故提起诉讼。
大美建筑公司辩称,相关费用已交,没有欠费。诉求上没有明确房间号,若只是1104号房,2019年1月到3月不可能这么多费用,1104号房每个月物业费约200元左右。我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因为不欠费。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30日,甲方洛阳凯悦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凯悦公司)与乙方乐达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凯悦大厦迎宾雅园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多层住宅按0.48元/月.平方米、办公楼按1.80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按1.80元/月.平方米计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季/年首月1-15日履行缴纳义务。其他事项中约定,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庭审中,乐达物业公司提交的欠费名单示为2019年1月至3月大美建筑公司1104号,面积128.23平方米,欠2019年2月水电费81.9元、欠2019年1月至3月物业费692.4元、垃圾费15元,违约金200.25元,合计989.55元;大美建筑公司1107号,面积128.61平方米,欠2019年2月水电费452.7元、欠2019年1月至3月物业费694.5元、垃圾费15元,违约金233.07元,合计1395.27元。乐达物业公司提交的通知单显示,其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向1104、1107大美公司发出于五日内缴纳相关费用。
2、庭审中,大美建筑公司提交的《河南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书》(以下简称《业委会备案证书》),编号20194103030001,凯悦大厦迎宾雅园业主委员会(第一届),任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并加盖有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金谷园办事处章。提交的收费凭证显示,凯悦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缴纳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水费10737.4元;提交的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乐达物业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缴纳电费22532.56元,电表日期为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提交的收据(NO.3993884)载明:2019年3月18日今收到1104/1107交来伍佰肆拾玖元陆角,2019年2月水21.6元、电513元,垃圾15元,合计549.6元,收款人吴,并附有微信转账549.6元给吴志明,吴志明系业主委员会成员;提交的收据(NO.1157167)载明:今收到1107微信人民币壹仟柒百捌拾贰元玖角,¥1782.9,系付2019年3-5月水28.2元、电335.7元物业费(1-6月)1389元,垃圾费30元,并附有建设银行储蓄卡(0768)转账1782.9元;提交的收据(NO.0156713)载明:2019年6月25日,今收到1104微信人民币肆佰陆拾柒元整,¥467元,系付2019年1-2月物业费461.6元、电费5.4元(8°电),并附有建设银行储蓄卡(0768)转账467元;提交的洛阳市西工区公安消防大队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以及洛阳市西工区金谷派出所责令改正通知书显示乐达物业公司存在相关问题,责令其公司限期整改。
另查明,大美建筑公司在凯悦大厦迎宾雅园实际使用两间房,分别为1104室、1107室。
本院认为,乐达物业公司于与洛阳凯悦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履行物业服务期内对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合同约定期满前三个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双方应延长合同期限,而凯悦大厦迎宾雅园业主委员会(第一届)于2018年12月成立,任期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成立依法有据。大美建筑公司称已缴纳2019年2月水电费,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收费凭证以及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佐证,予以确认,故关于乐达物业公司主张大美建筑公司支付2019年2月水电费,其公司并未举证相关代缴票据,不予支持;大美建筑公司称已缴纳2019年1月至3月的物业费、垃圾费,有相关收据、转账记录佐证,予以确认,故关于乐达物业公司主张大美建筑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3月物业费、垃圾费、违约金,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 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