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化二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沾化二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沾商初字第459号
原告沾化二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辉,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广瑞,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市西办事处。
负责人李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士凯,山东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沾化二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2013年承包了沾化县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美景百合苑住宅楼工程。2013年9月13日受雇人郭吉勇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原告现行赔偿了郭吉勇各项损失。原告在被告处投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就赔偿事项双方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23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的各项诉请应依法予以驳回。理由如下:1.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仅为投保人并非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其不能作为主张保险利益的主体。2.原告的各项诉请不适当,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但原告的各项诉请的计算及依据均适用了人身损害的标准,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金请求权的享有主体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则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Y506)》规定,被保险人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即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且在施工现场工作的职工;残疾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沾化二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受益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沾化二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风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杜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