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20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1月8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环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东区产业基地景兴街18号院1号楼2层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环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景兴街25号院1号楼5层5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环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25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就案涉项目成本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250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徐 冰
审 判 员 杨 力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太 昊
书 记 员 时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