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环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20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1月8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环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东区产业基地景兴街18号院1号楼2层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环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景兴街25号院1号楼5层5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环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25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就案涉项目成本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250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徐 冰 审 判 员 杨 力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太 昊 书 记 员 时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