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4民初25013号 原告:**,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环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东区产业基地景兴街18号院1号楼2层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6号院13号楼13层13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环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六环公司)、被告**(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环六环公司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环六环公司、**公司共同支付项目分润款共计3000087.45元;2.请求判令环六环公司、**公司共同支付利息损失(以3000087.4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环六环公司、**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5000元、保单费5050元、鉴定费5万元。事实和理由:环六环公司主营业务系有害生物防治等环保服务,**原为其单位工作人员。2021年左右,因**对外有资源可拉业务,环六环公司遂与**协商,**为环六环公司拉进业务,每谈成一个项目,环六环公司根据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标的额,在扣除公司在此项目上所用成本之后,向**支付三分之二的利润分成款。双方达成合意后,**积极拓展业务,多方面沟通,终促成环六环公司及环六环公司指定的**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了环保服务合同,并亲自督促施工进程,案外人也已按照合同约定向环六环公司及其指定的**公司支付了款项。但环六环公司在项目完成后,以不进行成本核算、重复计算成本等方式各种推脱,拒绝向**支付利润分成款。**各方面奔波,耗时耗力,利用自身自愿,终促成协议的签订,但环六环公司的违约行为不仅给**造成了经济损失,还让**为此所困,造成重大精神压力,为此我方起诉至法院。 环六环公司及**公司辩称:一、**与环六环公司于2019年1月建立劳动关系,**原系环六环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负责营销业务,不负责具体施工。即**通过自己的销售能力招揽业务为环六环公司提供劳动,环六环公司为其发放工资。由于**心态浮躁,自认为此行业暴利,不了解经营公司的艰辛与成本,在外成立公司并借用环六环公司名誉中饱私囊,与环六环公司发生竞争关系,领着环六环公司发放的薪资为自己发展业务,并不停地煽动环六环公司员工与公司为敌。后经发现,**一改常态,于2020年12月30日主动离职环六环公司。但其离开环六环公司后并不理想,于是想通过占有环六环公司的业务为其盈利,数次与环六环公司协商,由于其要求太高,双方对合作项目、合作方式等内容自始未达成合作意向。尽管离职,环六环公司出于对员工的厚爱,基于**的要求,同意为其挂靠社保和缴纳税费,让其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一直处于有效状态,至今该笔费用未归还环六环公司。因此,**离职环六环公司后,其与环六环公司有关合作事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不存在任何关系。二、我方公司的业务项目均是通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而取得,与**无关。我方公司与政企等大额项目合作均是通过正常的招投标程序而合法取得,并不存在**所称通过“**对外有资源可拉业务”的情形。而且,通过**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所主张的几个项目均发生于2021年3月之后,也是通过正常的招投标而实现的,甚至有些业务由于成本太高,环六环公司不挣反赔,目的是为了入围资格,后续有合作的可能,毕竟北京同行有一千多家的竞争企业,实施的项目也未履行完毕,款项未结算。而**早已从2020年底离职环六环公司,说明**与项目的形成更没有因果关系。三、**所主张的分润款计算方式缺乏事实根据。首先,**与环六环公司对合作内容、合作项目、合作方式以及盈余分配的计算方式等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却依据自认为是自己所拉的业务且按照自认为的“三七分”分割“利润”,明显是缺乏事实依据的单方行为。其次,即使环六环公司存在众多与政府部门等签订的合同,但合同款项并不是**所计算的金额,环六环公司自始至终都没有收到过**所称的196.9万、49.9万等合同款项,况且环六环公司在一些项目中出于亏损状态,更不存在**所计算的如此高额的利润空间,因此**所主张的约300万元分润款计算并缺乏事实依据。四、**公司与本案无关。**公司与**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既没有劳资关系,也没有任何业务合作,更没有授权过**以其名义对外招揽业务,**公司的自身发展更不是靠**。**公司是个独立的法人,至于是否与环六环公司等其他公司有业务合作,与本案无关,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综上,我方认为,双方要有合作的基础条件、有合作的项目、项目金额全部收回,且有盈利,才能谈得上利益分配,但本案双方最基础的合作意向尚未达成,就不存在后续行为。所以,**的诉讼请求毫无事实依据,其早已离职环六环公司,且与环六环公司也没有达成过任何合作合意,因此与环六环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环六环公司的所有业务与**无关,更不存在分取利润情况。环六环公司的经营模式、管理方式、业务来源、运营成本、盈亏等,均与**没有任何关系。**公司与**更无关,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请求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称其于2019年1月8日入职环六环公司,后于2020年12月31日离职,离职时曾与环六环公司法定代表人***达成口头合作协议,协议内容主要为离职后由**继续为公司接洽业务,所得项目款项扣减成本后,由环六环公司分得三分之一,由**分得三分之二。**就其主张提交有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录音显示有2021年7月16日***与**的通话录音,对话内容包括:“……**:不是不让你赚,你别老拿三分之二,三分之二,咱们说的是成本,我也给你1/3的利润,但是呢,您的成本上面已经。***:你凭什么拿2/3。**:你跟我说的呀,是不是你说的呀。***:我说的,是我说的,我现在不说行了嘛,你拿签字的拿来啊!**:你真的是说完了不算吗?就是。***:我就不算,就是耍赖……”2021年8月18日***与**的通话录音,对话内容包括:“……**:我们是怎么合作的?你当时怎么说的?***:怎么合作?**:是不是除掉成本,利润你我二,是不是你亲口在那办公室说的,是你说的吗?***:我说的。**:是我逼你说的吗?***:我说的,我承认,可是我成本不是光是成本,明白吗?**:那什么叫成本啊?***:什么叫成本啊,我养一年的人,你抽出用一个月,你让我算一个月的成本,有这个算账的吗……**:大兴、**、**是我的项目吗?***:我们要保证工程质量,不能给人吗?**:是我的项目吗?大兴、**、**是我的项目吗?是吗?是我给你拿回来的是不是?***:不错,项目是你拿回来的。**:你承认就好。***:项目是你拿回来。**:对,是我拿回来的。***:可是,你跟环六环没关系吗?**:合作关系。***:啊。**:合作关系。***:合作关系呀。**:对呀。***:合作关系,你赶紧把你的社保转走,我们不给你。**:合作关系你给我结款啊,现在200多万款在你账上,你现在账上不给我结呀。***:你拿结款那个协议来。**:我们还是原来那个初稿,现在只有人工成本有歧义,你现在想怎么算?***:不是,我现在人工,人工成本1000块钱一天,如果能少一分你去办吧!你说找那个。**:这又是你说的,我上次给你说找审计公司。***:你找审计公司吗?**:那你找呀……”2021年8月20日***与**的通话录音,显示双方就成本如何计算沟通时发生分歧。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为**与环六环公司***之间的微信对话,2021年6月10日***向**发送“商业合作协议-修订稿第二版20210610.docx”文稿,2021年6月19日**向***发送“商业合作协议(环六环)最终版2021.6.7.docx”文稿。两版文稿内容均为《商业合作协议》,甲方为环六环公司、乙方为**,两份文稿显示部分内容有变更。***发送的文稿中记载内容包括“……二、合作内容。2.1甲乙双方就目前围绕《2021年**病媒生物防制项目》、《2021年丰台区**镇病媒生物防制项目》、《2021年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创卫督查项目》、《2021年丰台区**镇南宫村、西庄店村、***七小门店等项目》《北京市丰台区**镇创建国家卫生区工作指导服务项目——承接给:**公司》、《大兴创卫督查项目》(从项目事实第一天起进行核算)进行合作,乙方负责(包含不限于)对双方合作项目的承接,客户关系维护,商务会议精神传达,项目合同谈判,合同签订以及在项目实施整个过程中的合同、技术资料、商调函(包含不限于)等;甲方应提供客户服务所需的执照、资质等相关的一切资料文件,并配合乙方进行与合同签署相关的一切行为……三、合作方式……3.3甲乙双方按照项目到款金额,扣除截止至到款日(项目履行完毕当日)当天的累计成本和甲方以支付乙方工资的形式先行支付的费用为分配额。分配额=项目到账金额-项目成本。项目成本如下(3.3.1-3.3.11):3.3.1人工成本……3.4甲方按照享受分配额的1/3分配,乙方按照享受分配额的2/3分配。3.5针对每份与客户签署相关合同,在项目履行完毕后(合同全部到账后)甲乙双方进行结算,按照甲方1/3、乙方2/3的比例进行分配额的分配。分配时间为合同款到账后15个工作日内。3.6如果出现款项到账后未能及时落实,视同甲方违约,逾期一天违约金按照应分配额的0.05%进行赔偿……”**发送的文稿中记载内容包括:“……二、合作内容。2.1甲乙双方就目前围绕(包含不限于)《2021年**病媒生物防制项目》、《**迎检应急消杀及**办公楼消杀》、《2021年丰台区**镇病媒生物防制项目》、《2021年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创卫督查项目》、《北京市丰台区**镇创建国家卫生区工作指导服务项目——承接给:**公司》进行合作,乙方负责(包含不限于)对双方合作项目的承接,客户关系维护,商务会议精神传达,项目合同谈判,合同签订等;具体合同条款与内容的执行,实施由甲方负责。同时,甲方应提供客户服务所需的执照、资质等相关的一切资料文件,并配合乙方进行与合同签署相关的一切行为……三、合作方式……3.3甲乙双方按照项目收款金额(扣除截止至收款日当天的累计成本),剩余金额按照1:2的比例分配收入,即甲方按照客户每次付款应付金额的1/3享受分配,乙方按照客户每次付款应付款金额2/3享受分配。针对每份与客户签署相关合同,客户履行完每一笔相应的付款义务后,甲乙双方就会进行一次结算,按照甲方1/3、乙方2/3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确保每笔款项都能及时落实,付款时间为7个工作日,确保合同履行完毕之后不存在未结算款项……”另有**与***之间的微信对话,显示2021年6月19日***向**发送信息:“**你好!虽然你无情但我还是希望我们能好好合作,你毕竟是我把你引导这行业的,并苦心教你,也支持配合你,并给你政策,谁知你在利益面前翻脸比翻书还快,你逼我给你三分之二分成,也同意了。但是我也得为员工着想,也得为后来企业着想。我们办企业,放利给你已经到了底线,任何企业也不会给你这么大的让利,员工付出不能按日工资算,培养,闲时,离职补贴都要成本的,如果你认为不合适,联系咨询公司看看,到底员工成本工资应怎么算,这样计算谈好,以后就有参照,不乱了。另外告诉你,既然你已肯定要求离职用另一种合作的方式,希望暂时退出钉钉和微信群,有事和袁经理或者我们之间单线联系。最后说一句合作拿出诚意来,也为我们考虑一下,企业投资风险更大!**的服务我会安排。”2021年8月6日**向***发送信息:“**,道理您肯定比我懂得多,过多我也不说了,合作诚意我从来没有动摇过:1、年初给环六环往进落地以上项目,我没有犹豫过,相信**的人品,所以连纸质合作协议都没和您签署,项目合同就都拿回来;2、您之后逼我签署一系列对您有利协议,我也没有动摇合作诚意都配合您的意思都签署完;3、今年的工资社保我们之前签署协议有体现,这部分钱从项目款里扣除,没有让环六环承担,之前我们谈好的,在您这上社保是为了办理工作居住证,都已经交了一年了,八月份就能办理了,您也答应配合我办理相关手续,之后我就把社保关系转出来,我办理这个证件也是为了孩子上学,希望您信守承诺,配合我办理完,我一定感激不尽;4、我们的合作其实90%都已谈妥,只有成本核算有分歧,合作需要诚意,您让一点,我退一步,大家都是赢家,还有以后,您之前也说过,多一个朋友总比多一个敌人强,没必要把事做绝,您考虑考虑吧。我还是那句话,我念您**之前对我的好,我是不会拿您担心的社保法律风险来对您的。” 环六环公司、**公司对**提交的录音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微信聊天记录不认可,称***现已离职,无法向其核实情况,***的手机更换了,也无法验证对话内容。环六环公司称其认可2019年1月8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与**存在劳动关系,不认可**离职后双方存在合作合同关系,双方曾有商谈合作的事宜,但是并未最终协商一致,称其公司仅与**存在代缴社保的关系。环六环公司提交有《协议》及《通知》为证。《协议》显示为2021年6月15日环六环公司与**之间关于代缴社保签订的《协议》,内容为:“甲方:环六环公司,乙方:**。……一、协议内容。1、乙方利用个人自有资源与甲方进行商务合作,具体参见《商业合作协议》;2、根据乙方要求,需要甲方协助乙方为其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甲方在乙方劳动关系终止后继续为其延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代发工资及个税……”《通知》内容为:“**女士:您好!为保证项目服务质量和施工进度,根据您与环六环公司之间合作要求,请您尽快完成以下工作:一、根据您与我公司之间的项目合作要求,请尽快落实并签署合作协议。二、针对您从我公司拿走100份(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已经签署和未签署的合同,请于2021年7月7日18:00前交回我公司。另,已经履行合同的请按合同约定及时回款。三、为了不影响项目进度和服务质量,请将项目相关信息及时反馈我公司,我公司将尽快组织、协调和推进项目实施进度。2021年7月6日”落款处加盖有环六环公司印章。**对《协议》真实性认可,称双方已有口头协议,但因就成本问题意见不一致,未能支付其应结款项;对《通知》不认可,称其并未收到。 **主张双方达成口头合作协议之后,由其接洽成功的项目包括:1.**项目,项目合同为《2021年丰台区**地区病媒生物防制项目合同》,合同标的额为499000元。2.**两个项目,项目合同为《创建国家卫生区工作指导服务项目合同》,合同标的额为498000元,《2021年丰台区**镇病媒生物防制项目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969000元。3.大兴项目,项目合同为《服务项目合同书》,合同标的额为1836000元。4.办公楼消杀项目,无书面合同,标的额为24000元。5.应急消杀一项目,无书面合同,标的额为41000元。6.应急消杀二项目,无书面合同,标的额为225000元。**就该部分主张提交有上述1.2.3项目的合同原件为证,上述项目合同显示《创建国家卫生区工作指导服务项目合同》系由**公司签订,其他合同系由环六环公司签订;**就上述4.5.6项目提交有微信聊天记录、发票为证。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与丰台**创卫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及丰台**培训工作的工作人员的2021年的对话,对话中双方有沟通办公楼消杀项目及应急消杀一项目的询价、开票、付款等内容,以及应急消杀二项目(蚊蝇消杀)的相关沟通等,发票显示为项目6的发票原件,购买方名称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销售方为环六环公司,服务名称为“灭蚊蝇服务费”,金额为225000元。环六环公司、**公司称除4、5项目外,其余不认可上述项目与**相关,不确定**为何持有项目合同原件、发票等,4、5项目称为**离职前参与完成的项目。 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对案涉项目的成本进行审计鉴定,本院委托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随即确定的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鉴定,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于2022年7月12日出具中天银专字[2022]289号《审计鉴定报告》,记载审计结论为:“1、截止审计资料提供截止日,原告鉴定申请书提供的上述项目收入为5092000元。2、鉴于被告未提供上述项目全部料、工、费的账簿记录、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涉税申报记录等鉴定材料,按照北京地区生活服务业征收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0%,确定案涉项目的成本为4582800元。3、上述成本中含原告参与项目产生的料、工、费成本支出。**为此支出审计费5万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首先,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之一为**与环六环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口头的合作合同关系。**提交的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中显示**与环六环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就**离职后双方的合作事宜进行了沟通,且对于项目款项扣减成本后由环六环公司获取三分之一、由**获取三分之二的利润分配方案已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仅对于成本部分如何计算等存在分歧。环六环公司虽否认微信证据,但**已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且环六环公司作为证据提交的《协议》与《通知》也提及有《商业合作协议》及督促**尽快签署合作协议等内容,可判断**提交的其与环六环公司***之间微信发送的商业合作协议的文稿确为双方协商拟定合作合同的过程中所发送的文件。虽然双方并未对文稿内容最终协商一致并签字、**形成书面合同,但从双方对话及相应证据中可确认**已经履行合作合同的主要义务,环六环公司亦予以接受,该口头合同成立。 其次,对于**参与承接、维护、谈判并签订合同的项目范围,双方主张不一致。环六环公司称其仅认可4.办公楼消杀项目及5.应急消杀一项目由**参与,其主张为**离职前参与完成该两个项目,但根据**提交的该部分项目的相关证据来看,项目发生于**离职之后,故本院对环六环公司的该部分主张不予采信。环六环公司不认可**参与其他项目,但**持有该部分项目的合同或发票原件,环六环公司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且结合***向**发送的“商业合作协议-修订稿第二版20210610.docx”文稿内容来看,合作内容的条款记载有该部分项目名称,即说明当时环六环公司认可该部分项目合同系双方合作的项目等,故本院对**主张其接洽成功的项目范围予以采信。 再次,双方对于项目成本的核算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委托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对案涉项目的成本进行审计鉴定。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北京地区生活服务业征收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0%,确定案涉项目的成本为4582800元。**虽主张应按其提交各项成本明细进行计算,但因双方并未对成本核算方式达成一致意见,采用其单方主张的成本计算方式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以审计结论为依据,对成本部分扣减后,计算应支付**的利润分成款为339466.67元。该部分项目中虽然包含环六环公司与**公司两个公司的项目,但合作合同系**与环六环公司之间订立,**要求**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润分成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由**公司签订合同的项目在***向**发送的“商业合作协议-修订稿第二版20210610.docx”文稿中记载在合作内容之内,即说明环六环公司认可由**公司签订合同的该项目亦应属**履行合作合同内容的范围,故该项目的利润分成款亦应由环六环公司向**结算支付。对于环六环公司与**公司之间就该项目款项有无其他约定不影响本案的处理,也可另行解决。故综上,应由环六环公司向**支付339466.67元利润分成款。 **另要求支付其利息损失,但因双方未就成本核算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因该原因导致未订立书面合同以及未能及时结款等,故对**主张的利息损失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另要求支付其保单费5050元,缺乏合同约定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环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利润分成款339466.67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1元,由**负担24409元,已交纳;由北京环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39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2783元,已交纳;由北京环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5万元,由北京环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祎慧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