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1042号
申请人:**,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环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产业基地景兴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环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87.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保单号:10125003904137907470),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环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87.4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财产线索:
1.户名:北京环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北京市分行,账号:×××;
2.房屋所有权人:北京环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东区产业基地景兴街18号院1号楼2层205室,不动产权证号:京(2019)昌不动产权第XXXX号;
3.车辆信息:
车牌号×××,品牌东风风行,型号菱智;
车牌号×××,品牌东风风行,型号菱智;
车牌号×××,品牌金杯,型号7座面包;
车牌号×××,品牌北汽福田,型号普通货车;
车牌号×××,品牌金杯,型号华晨金杯;
车牌号×××,品牌金杯,型号10座金杯;
车牌号×××,品牌长城,型号多用途货车;
车牌号×××,品牌北汽福田,型号检测车;
车牌号×××,品牌北汽福田,型号10座;
车牌号×××,品牌奥迪,型号Q5;
车牌号×××,品牌奥迪,型号A8;
4.**(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关南里支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