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惠民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恒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民初1721号
原告:***恒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经济开发区新2**国道与星湖三路交叉口向西50米。
法定代表人:马文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红,山东棣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惠民镇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陈万水,公司经理。
原告***恒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恒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8元,减半收取计2714元,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原告***恒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成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晓阳
书 记 员 邵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