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惠民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1539号
原告:***,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璞,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惠民镇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陈万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宏,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葛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