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惠民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惠民乐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1513号
原告:山东***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惠民镇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陈万水,经理。
被告:山东惠民乐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西门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金,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乐,山东尹增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惠民乐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2022年5月26日,原告山东***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山东***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博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