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惠民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惠民县人民医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304号
原告: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联合财富广场1号楼403-1。
法定代表人:董福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中华,山东舜翔(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山东舜翔(滨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民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惠民县开发区孙武五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丁超,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娟,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惠民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惠民镇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陈万水,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宏,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民县人民医院、山东惠民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92元,减半收取计15496元,由原告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郝博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