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惠民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双、***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1民初3430号
原告:山东***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车站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17677773
法定代表人:陈万水,经理。
被告:**双,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原告山东***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双、***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正式立案,原被告在诉前调解阶段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山东***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支配,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卢芳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魏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