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太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惠民县太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惠民县太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惠执字第572号
申请执行人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何坊街道办事处五里周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惠民县太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淄角镇南街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民县太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审理作出的(2014)惠商初字第634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196530.6元,已执行100000元,剩余1096530.6元未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14)惠商初字第6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案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再新
审判员高惠勇
审判员丛士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