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622执741号
移送执行人:阳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惠民县太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0674189,住所地惠民县淄角镇南街村。
本院在执行惠民县太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刑事罚金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债权等财产信息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其收入来源、经济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阳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