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太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621执恢17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372321196410260034,惠民县。
申请执行人***,男性,372321196902060856,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台子陈村。
申请执行人***,男性,37232119831027629x,惠民县。
被执行人惠民县太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惠民县文安路西首,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惠民县太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0日作出的(2012)惠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我院于2018年05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惠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再新
审判员高惠勇
审判员丛士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