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祺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华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祺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5民初5868号
原告:南宁华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斯紫罗兰庄园9号楼2单元2-0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0X0C35。
法定代表人:潘丽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祺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桂春路11号自治区总工会宿舍楼19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5908232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宁华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祺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南宁华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华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华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南宁华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丘理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