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执74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齐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朕。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雅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齐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雅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2021)川01执协5号将成都市**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执14210号指定本院执行,经查明,申请执行人通过成都市**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执保1650号案冻结了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账号为6969********的账户余额63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账号为6969********的账户余额635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方静
书 记 员 范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