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齐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母政国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6487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苗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母政国,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 被告:四川齐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天星大道10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母政国、四川齐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