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齐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齐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1执3405号 四川齐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21)**案字第58号仲裁裁决,于2021年6月15日受理四川齐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一)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砂浆货款776021.98元、工程运费补差款3824.6元、违约金56000元、仲裁费14297元、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000元及相对应的**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22日主动将案款861537.28元(砂浆货款776021.98元、工程运费补差款3824.6元、违约金56000元、仲裁费14297元、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0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393.7元)及执行费11015.37元缴纳至本院案款专户。本院已将案款861537.28元兑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1015.37元已上缴国库。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