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财保36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3月17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滨州青龙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城区东外环于北外环交叉口东3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57477011C。
法定代表人:张建勇,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滨州艺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06346193Y。
法定代表人:侯志强,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兴虎
书 记 员 牛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