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12民初1530号之一
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宋宪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宪滨、杨凯棋,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诠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深圳市坪山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诠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诠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诠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交纳。
审判员 张云霞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毕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