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滨州北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滨执二字第30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滨州北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城区黄河六路521号。
被执行人惠民县魏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魏集镇魏府路42号。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滨州北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惠民县魏集镇人民政府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滨中民四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高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