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3民初940号
原告:滨州北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5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之,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航,乳山三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滨州北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被告亦无反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滨州北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滨州北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鲁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