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园匠园林服务有限公司

***与广州粤华园匠园林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广州粤华园匠园林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3-12-0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8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粤华园匠园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何竟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州粤华园匠园林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粤华园匠园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受伤后不但不送申请人住院治疗工伤,反而违法将申请人辞退,还利用其与劳动局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制造伪证,申请人因无法住院治疗工伤,恢复病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和粤华园匠园林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要求粤华园匠园林公司向其支付检查费,但***提供的医疗单据大部分在鉴定医疗期以后产生,且***亦不能提供证据证实相关费用是因本案工伤引起,故一审对***要求粤华园匠园林公司支付检查费(除粤华园匠园林公司认可的外)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正确。关于***请求粤华园匠园林公司支付超出一审诉求医院检查费2052.30的部分,属于二审增加诉请范围,二审不予处理正确。对于一审诉求医院检查费2052.30元以内的部分,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二审不予支持亦无不当。关于***要求粤华园匠园林公司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和第六十条的问题,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粤华园匠园林公司存在违反上述条文规定的行为,且***亦未提出明确和具体的上诉请求,故对上述上诉请求二审不予支持正确。至于***要求进行颈椎劳动能力鉴定事项,因该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畴且超出一审诉请范围,二审对此不予支持无不妥。***提出的再审申请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庄幼英

代理审判员廖云海

代理审判员杨洪


二○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慧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