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52358号
原告:北京**华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14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湖北环路2号院4号楼一层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华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与被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宏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泰公司诉称,2022年2月28日及4月15日,航天宏图公司分别向**华泰公司购买R620-G30三套及DS600-G30一套计算机设备,货款共计172600元;购买R620-G30一套计算机设备,货款共计35000元。同日,**华泰公司依据航天宏图公司联系人***指示通过顺丰快递,将产品送至航天宏图公司指定地点并签收。2022年7月20日及11月2日,**华泰公司分别向航天宏图公司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后经数次催要,航天宏图公司至今欠付货款207600元,故诉请法院判令航天宏图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律师费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华泰公司所主张的两笔货款,均与航天宏图公司签订了书面合同,两份合同均约定,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争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华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