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50412号 原告:**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楼451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湖北环路2号院4号楼一层1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 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