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1002民初3263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鹏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泾汇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神舟五路航天城中心广场1号楼1107-2XA266(集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神舟三路532号十一科技西北大厦7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湖北环路2号院4号楼一层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总监。
被告:广州国测规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1号310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西安泾汇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泾汇达公司)、西安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航天宏图公司)、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宏图公司)、广州国测规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国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州国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安泾汇达公司、西安航天宏图公司、航天宏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5216.50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被告西安泾汇达公司员工***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组织人员在商州区**河镇、板桥镇、**社区等范围内开展由商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的房屋建筑承灾体普查工作,被告西安泾汇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技术指导员对原告进行培训及技术指导,向原告发放加盖商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的普查员证,明确由西安泾汇达公司给原告按照每个图版4.5元支付劳动报酬。原告完成西安泾汇达公司指定的普查工作,最后双方进行了结算,明确单价、工作量及结算额,被告西安泾汇达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西安泾汇达公司仍拖延付款,拒接原告电话。无奈原告通过投诉等方式才得知是商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河镇等普查业务发包给了航天宏图公司,将板桥镇等普查业务发包给了广州国测公司,西安航天宏图公司给被告西安泾汇达公司付款。综上所述,被告西安泾汇达公司未依约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因其他三被告违法用工导致拖欠报酬,其也应负清偿责任。
被告西安航天宏图公司未答辩。
被告航天宏图公司辩称,航天宏图公司与原告无任何劳动、劳务关系,原告为西安泾汇达公司雇佣的人员,并非航天宏图公司雇佣。航天宏图公司虽与西安泾汇达公司存在业务关系,但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航天宏图公司向西安泾汇达公司付款的前提是收到最终用户(即商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款项,航天宏图公司仅收到最终用户少量款项,且已经按照与西安泾汇达公司的约定向西安泾汇达公司支付了费用。从原告起诉的内容看,原告工作内容也不仅仅是单一为航天宏图公司项目提供劳务,也为广州国测公司承担的项目提供劳务,因此,不应由航天宏图公司承担责任。原告对航天宏图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州国测公司辩称,广州国测公司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与西安泾汇达公司签订劳务承揽协议与履约承诺函,明确双方具体义务、支付条件、金额、责任。其公司与西安泾汇达公司属正常业务产生,不存在转包是属于劳务承揽,不涉及到项目核心生产。按合同约定广州国测公司于2023年2月3日支付西安泾汇达公司83407.50元,证明广州国测公司与西安泾汇达公司产生的劳务费用广州国测公司足额支付到位,确保参与项目实施人员工资薪酬有保障。广州国测公司支付款项完全满足支付西安泾汇达公司所需发放人员工资,因该公司与其他标段公司的劳务纠纷,是否对广州国测公司所付款项进行挪用、补发与其他标段所产生的劳务费用,法院应酌情考虑。广州国测公司与原告目前为止未发生任何劳务、债务关系,双方从未建立任何联系,因此,广州国测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西安泾汇达公司与原告即使发生过劳务关系也应双方就此事解决,不应在广州国测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其双方达成的事宜要求承担责任。西安泾汇达公司在协助广州国测公司所属的板桥镇工作结束后,广州国测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不存在违约情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与被告广州国测公司对对方以及航天宏图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经审查合法、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被告西安泾汇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4月8日,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包括基础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劳务服务等;许可项目包括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建设工程勘查、矿产资源勘查、测绘服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022年,被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方、甲方)与西安泾汇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商州区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项目一标段房屋调查项目工作,技术服务内容包括采用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工程测量、地理信息(GIS)开发等技术,在国家统一下发的房屋建筑矢量图斑工作底图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外业调查软件APP,开展房屋建筑调查。服务地点:商洛市商州区**河镇、**街道、**街道4个村、***镇2个村、***镇4个村。期限合同签订日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技术服务进度⑴合同签订后即根据甲方安排开始服务工作,2022年4月6日前完成甲方调查图斑,图斑总量37675栋;⑵2022年6月前完成甲方图斑整改工作;⑶2022年6月24日前,完成甲方所委托调查图斑质量100%满足省市级通过工作。技术服务费总额为500000元,分2次支付,第一次付款待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用户方最终款项,甲方同比例支付乙方,收到乙方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计150000元;第二次付款待甲方收到用户方最终款项,甲方同比例支付乙方,收到乙方发票后且乙方提交项目成果经甲方及用户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额的70%,计350000元。
2022年6月10日,商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与被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国测规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确定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商州区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工作服务招标(一标段)成交供应商,项目内容北宽坪镇、**街道、城关街道、大***道、***镇、**街道、***、牧护关镇、三岔河镇、***镇、***、**河镇、夜村镇共13个乡镇(街办)房屋承灾体普查及全区地震普查内容;确定广州国测规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商州区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工作服务招标(二标段)成交供应商,项目内容黑山镇、***、腰市镇、板桥镇、大荆镇,5个乡镇房屋承灾体普查内容。
2022年6月20日,广州国测规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甲方、委托方)与西安泾汇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乙方、承揽方)签订《劳务承揽协议》,将商州区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工作服务招标(二标段)非核心业务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所需劳务委托给乙方,具体劳务承揽内容以甲方确定的劳务承揽具体明细为准。劳务承揽总费用为166815元;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乙方完成住建部门普查任务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总价款的50%,即83407.50元;项目完成市级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业主方回款达到60%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总价款的20%,即33363元;项目完成省级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业主方回款达到80%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总价款的20%,即33363元;项目完成中央抽查合格后,经甲方最终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即16681.50元。
西安泾汇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完成所承揽普查业务,成立三个调查组,原告***等10余人作为第二调查组,自2022年2月27日起进行**河镇、板桥镇等普查工作,2022年5月26日,西安泾汇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5000元。2022年7月17日,西安泾汇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单,载明***小组房屋建筑调查工作量8937个图斑,每个图斑4.5元,第二组结算额共40216.50元,减去已付5000元,未付35216.50元。审理中,***所负责的小组成员认可由***提起诉讼,主张所欠劳务费。
另查明,截止2023年1月,商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被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750000元,支付广州国测规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50000元。被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支付西安泾汇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50000元;广州国测规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支付西安泾汇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83407.50元。
本院认为,原告***等人为西安泾汇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的商州区**河镇、板桥镇等相关普查工作中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等人已按照西安泾汇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要求完成了工作内容,西安泾汇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结算单,即应履行支付劳务费义务。西安泾汇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作为小组负责人的***进行结算,审理中***所负责的小组成员亦同意由***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等人于2022年2月27日从事劳务工作时,西安泾汇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虽未登记成立,但之后被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国测规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泾汇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以及原告与西安泾汇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结算时,西安泾汇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登记成立,并取得相关资质,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国测规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西安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该请求,亦不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泾汇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35216.5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被告西安泾汇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