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信邦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

粱文喜、泰安市信邦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83执恢418号
申请执行人:粱文喜,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肥矿集团三和公司职工,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泰安市信邦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路**。
法定代表人:肖凤,经理。
本院(2016)鲁0983民初26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